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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券商代销托管迎五大规范对委托人原则上“看不清不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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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券商代销托管迎五大规范对委托人原则上“看不清不展业”摘要: 记者田中芳进一步规范经纪委托托管业务的发展。1月12日,客户涌动新闻记者了解到,该客户在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近日发布的2022年第一期机构监管通知中,要求证券公司规范委托托...

记者田中芳

进一步规范经纪委托托管业务的发展。

1月12日,客户涌动新闻记者了解到,该客户在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近日发布的2022年第一期机构监管通知中,要求证券公司规范委托托管业务,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根据通知文件,近年来,证券公司委托托管业务违规事件时有发生。为防止出现“收益有限、风险无限”的局面,监管机构对下一届证券公司相关展会提出了五项要求:一是加强客户资格审查;第二,加强客户对金融产品的风险评估;第三,做好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四是完善寄售业务管控机制;五是审慎开展非标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业务。

委托人存在七大风险点

通知指出,目前经纪委托业务和托管业务存在七个主要风险点。其中,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有四个风险点:

首先,客户的资格没有得到严格审查。近年来,该行业在理财业务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代销金融产品的业务发展迅速。然而,为了追求销售规模和销售收入,个别机构刻意迎合客户的需求,往往在资格审查中“混日子”,甚至放松标准,合规控制存在风险。

第二,能力不适应新产品的开发。近年来,证券公司创新速度加快,产品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不断提高。单个公司对复杂产品的风险分类不准确、不合理,且未及时更新。同时,一些寄售机构无法发现产品,所以他们只是按照“别人能行,我能行”的理念销售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复杂产品,这具有很大的潜在风险。

第三,投资者适宜性管理要求没有得到严格执行。证券公司在代销金融产品的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适当性义务,明确揭示产品风险,合理划分投资者风险等级,向适当的投资者销售适当的产品。目前,在实践中,一些证券公司没有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宜性管理的要求,存在向投资者销售不当产品的情况。

第四,误导性陈述或夸大宣传。一些证券公司的营销人员违反产品合同的内容,弱化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向投资者作出误导性陈述,预测或夸大产品的投资回报。

在资产托管业务方面,监管机构表示存在三个主要风险点:

首先,客户的资格考试做得不好。证券公司在接受委托开展托管业务前,应当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对产品进行尽职调查。然而,一些证券公司为了追求业务规模,往往降低审核标准,增加业务风险。

第二,业务合规风险控制不到位。近年来,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数量逐渐增多。一些机构为了抢占市场、降低收费和降低标准,牺牲了合规底线。此外,一些公司没有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员工保密意识差,存在产品头寸、投资策略等经营信息的非法披露。

三是人才和制度投入不足。资产托管业务是一项高投入、持续产出的业务。但受市场竞争格局的影响,目前证券公司托管业务收入较低,导致公司对相关业务重视不够,人力和系统投入低于其他业务条线。

从五个方面加强风险防范能力,原则上为客户“看不清,不开展业务”

监管部门强调,针对上述风险点,各证券公司应继续强化风险意识,切实加强合规风险控制体系建设,防范潜在风险。它还对证券公司提出了五项要求:

一是加强客户资格审查。证券公司在从事委托、托管业务前,应当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查,重点审查客户的设立信息、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投资管理、合规风险控制等。客户未依法设立的,股权结构混乱,公司治理存在重大缺陷,投资管理存在重大风险,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禁代销或委托理财产品。

同时,该规定要求,对于看不清自身风险的客户,证券公司应仔细评估是否接受委托。原则上,他们“看不清楚,不发展业务”。此外,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异常情况预警机制,持续跟踪客户情况;客户发生违法违规、负面舆论、投诉举报、产品风险等情况时,证券公司应当认真评估其影响。如果认为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应立即终止业务合作。

第二,加强金融产品的风险评估。证券公司不得销售、托管法律法规禁止的、产品设计有明显缺陷或者存在重大潜在风险的金融产品。同时,要制定科学合理的金融产品风险评级方法,明确划分产品风险等级,确保产品风险程度得到真实反映。

三是做好投资者适宜性管理。证券公司在销售金融产品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证券法》的适当性管理要求,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进一步细分普通投资者的分类。其中,向普通投资者出售的金融产品的风险水平应当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四是完善寄存业务管控机制。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委托托管业务控制机制,对相关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加强业务风险控制。分支机构在开展代销业务过程中,严禁擅自销售金融产品。同时,在托管业务过程中,要建立严格的隔离墙制度,完善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

最后一步是开展非托管私募基金业务。证券公司应当充分评估非标准私募股权基金标的资产复杂度高、流动性差、透明度低的特点,审慎开展非标准私募股权基金的托管业务。其中,非标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业务规模不得超过10%。

同时,监管机构要求,如果委托销售或托管非标准私募股权基金,应严格履行客户资格审查和产品尽职调查职责,合规风控部应出具专项合规风控审查意见。出售非标私募股权基金,应当向投资者作出有针对性的说明,并要求投资者签字确认。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表示,下一步将加强对证券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和资产托管业务的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公司,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编辑:王杰图片编辑:胡梦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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