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晓辉是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一所学校的校长兼语文教师。因体罚学生、体罚教师造成轻伤,被公安机关判处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韩晓辉不服,向遵义市亳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结果如何?让我们看看判决结果。
2019年11月14日上午,学生赵1收到错误的作业后哭了。韩晓辉没能说服他。他没有联系他的父母,所以他叫赵1站在教室后门外面。在这段时间里,韩晓辉把赵一叫进了教室。赵一没有进入教室,一直在哭。休息期间,赵一没有锻炼身体,继续哭泣。韩晓辉领着赵一走进教室,劝他不要哭。在没有结果后,他用自己的塑料指针击败了赵1。后来,赵一停止了哭泣,继续上课。下午去接赵某的学生时,他发现赵某受伤了。
下午和第二天,学校领导和韩晓辉向赵的1位家长道歉,并与家长协商处理意见。由于学校无法满足赵的父母提出的罢免教师、调离教育系统和更换校长的要求,赵的父母于2019年11月16日报警。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同日立案,受委托开展伤害认定和调查。
经鉴定,赵1左颧骨部位有2处斜向软组织挫伤,左胸1处斜向软组织挫伤,左大腿2处斜向软组织挫伤,面部软组织损伤被确定为轻伤。随后,红花岗支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韩晓晖处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韩晓辉拒绝并向遵义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暂停执行行政拘留。遵义市公安局经过复议,决定予以维持。韩晓辉随后向亳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定,2019年12月25日,红花岗区教育局给予韩晓晖行政记过处分。同日,中国共产党遵义市红花岗区教育局委员会在党内对韩晓辉发出了严重警告。
新华社记者 陈斌 摄
法院指出,教学、管理、纪律和纪律是教育的必要手段和应有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尊重教师、努力学习、遵守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和教师有责任根据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采取说服、训诫、处罚等措施,并对其他受教育者予以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制止危害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危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是教师的义务。当学生违反规定时,教师对其进行处罚,这是教育法律法规赋予教师的责任,也是教师履行职责的行为。教师对学生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范围进行,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禁止教师体罚学生。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学生在课堂上因自己的过错哭了很长时间,影响了教学秩序,说服无效。教师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对其进行惩罚,以维护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原告韩晓辉作为班主任,在劝说、处罚等方法无效时,对学生进行体罚,用鞭子殴打,超出了正常处罚范围,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受到负面评价,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新华社记者 欧东衢摄
同时,原告韩晓辉的行为是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教育学生遵守行为准则的义务行为。这是对过度行为的惩罚。他的行为显然没有殴打和伤害的意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体罚:(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造成教育教学工作损失的;(二)对教育后没有改变的学生进行体罚;(3)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教师有前款第(二)、(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罚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或者其他处罚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未成年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罚法》或者《其他变相体罚法》的规定改正。
法院认为,治安管理是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正常生活的行政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侧重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公安行政处罚是否适用于职务行为,由特别法予以指导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仅规定了教师体罚学生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未规定治安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仅规定了对教师体罚学生的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韩晓辉对学生赵1的体罚不构成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
法院指出,教育,是事关民族、国家甚至人类社会未来的重大事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以学识教书,以品德育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文明教学。教育是全社会的责任,为国家、民族和人类社会的未来,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为教育创造优良环境。对违反法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严格依法追究责任,不得放任,也不得过度。
公安机关作为公安行政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对涉及违反治安管理的举报、投诉进行调查,查明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是否有适用治安处罚的法律依据,正确运用法律并处理它们。
在本案中,韩晓晖对学生的体罚明显没有伤害意图,属于履行教育职责的义务行为,不属于治安处罚的适用范围。被告红花岗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对原告韩晓辉的职务行为进行处罚。法律的适用是错误的,应当通过判决予以撤销。被告遵义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同时撤销。
(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金浩)
资料来源:对教师的体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