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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住在303房间的许多已婚妇女仍然相信,一旦一个女人结婚,她就没有家了,因为她是婆婆家的外人,成为她母亲家的客人。

事实是,结婚后,男人和女人组成了自己的小家庭。只要夫妻共同努力过上美好的生活,他们怎么可能没有家呢?303房间的那个女人?

秦女士住在北京昌平区,几乎无家可归。她嫁给丈夫后,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工作,一直依靠岳父和岳母的帮助生活。丈夫死后,她的岳父想把她赶出家门。最后,她通过法律渠道要求提供两套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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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秦女士和张先生登记结婚,婚后与张先生的父母住在一起。张先生是家里唯一的孩子。他的父母在北京昌平区的一个村子里有一处宅基地。他们一起住在这片宅地上的房子是他父母建造的。

秦女士患有视力障碍,张先生患有抑郁症。他们俩都没有工作。婚后的所有经济费用都是秦女士的岳父(张父)和岳母(张母)的费用,他们从未生过孩子。

2010年5月,他们居住的宅基地被拆迁时,张女士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明确了被拆迁宅基地上有4人户籍,4人实际居住,拆迁补偿总额超过148万元,三套安置房,总购买价格超过46万元。

2012年,由于安置房尚未交付,家中无固定住所,张的父母购买了一套小产权房,拆迁补偿金超过18万元。

2014年,三栋安置房交付使用。其中,102号房间总面积86平方米,供秦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使用。303室为一居室,建筑面积为57平方米,502室为两居室,建筑面积为87平方米,由张的父母居住和使用。

2016年2月,张的母亲在303房间去世;2018年8月,张先生去世。

儿子去世后,张福不愿意让秦女士继续住在102房间。他认为被拆除的宅地是他和妻子的共同财产。秦女士只享受了拆迁时4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指数,这与其他利益无关。这三套安置房是他和妻子购买的,他们给了秦女士36万元拆迁费,秦女士无权占用安置房。

在多次沟通不成功后,秦女士向法院起诉张的父亲,要求依法分割三套安置房,并在婆婆和丈夫依法去世后分割银行存款。

在庭审期间,张福表示,他同意依法分配银行存款,但由于秦女士和她的儿子张先生没有工作,经常看医生,他们支付自己和妻子支付的生活费和医疗费,拆迁资金用于四人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因此,妻子的遗产中几乎没有残留物。

在谈判过程中,张福不同意秦女士获得102号房屋的主张,但他表示,她可以将303号房间让给秦女士,超出或不足的平方米将按每平方米23000元赔偿。此外,2012年购买的小产权房的使用权也可以交给秦女士,但需要支付10万元的折扣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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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产处理。张的母亲于2016年去世,他的继任者是张的父亲和张先生。由于张女士去世时,张女士的遗产没有分割,张先生于2018年去世,张先生对张女士母亲的继承权以及他自己的继承权由张女士的父亲和秦女士继承。

关于安置房的划分,考虑到房屋面积和房屋类型,结合拆迁政策、拆迁协议和原拆迁房屋的来源,法院认为,张的父亲和母亲应获得303号和502号房屋的使用权,张先生和秦女士应获得102号房屋的使用权。现在张的母亲和张先生都去世了。根据房屋面积和继承规则,法院确认秦女士获得了102号房屋的使用权,张的父亲获得了303号房屋和502号房屋的使用权。张的父亲应向秦女士支付36.8万元的折扣补偿金。

对于产权较小的房屋,法院根据双方协商结果予以确认,即该房屋由秦女士占用和使用,并给予张先生10万元的折扣补偿。

关于张母银行存款的分割,经法院调查核算,张母死后银行存款余额应为77万余元,其中38万余元应作为遗产分割。至于张妈妈和张先生的丧葬费,共计6万多元,秦女士同意从遗产中扣除。至于秦女士的8万元现金,4万元应作为张先生的遗产分割,因此张先生的父亲应继承2万元。根据上述三笔款项,张福应向秦女士支付6万元。

最后,法院裁定,303室的女子:在三套安置房中,102室属于秦女士,303室和502室属于张先生,张先生赔偿秦女士36.8万元的折扣;小产权房属于秦女士,秦女士补偿父亲10万元的折扣;张母名下的银行存款由张父继承并收取,张父付给秦女士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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