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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2-05-15 1
合理懷疑漫画-合理懷疑免费完结版全集阅读-合理懷疑漫画-合理懷疑(无删版全文阅读)摘要: 资料来源:刑事辩护参考[病例索引]一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兴初字第894号(2014年12月5日)[基本情况]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称,2013年5月15日凌晨1点...

资料来源:刑事辩护参考

[病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兴初字第894号(2014年12月5日)

[基本情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称,2013年5月15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任鹤军合理怀疑何军酒后滋事,擅自损坏受害人尹向东的车牌号为北京市丰台区昭丰园三区ny2,北京×x×车辆和受害人刘的车牌号为京hv1××车辆和京振钢铁的车牌号为北京ml5××车辆。受害人金军的车牌号为京gea××该车和受害人李金陵北京n4gh车的车牌号已被识别。车辆损失总额超过1.9万元。

2013年5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任鹤军在北京市丰台区吴家村路博华酒店门前用一个破啤酒瓶打伤了受害人施伟当,导致受害人施伟当右手第五掌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经鉴定,被告人任鹤军在犯罪时为有限刑事责任人。

被告人任鹤军辩称,他对起诉书中指控的酒后伤害被害人施伟当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中指控的损坏车辆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那天喝醉后,他只用钥匙刮门和前机罩,没有损坏反光镜和后备箱。

法定代表人意见:立案证据不能证明起诉书中指控的车辆损坏是由被告任鹤军造成的。

被告人任鹤君的辩护人认为:首先,就起诉书中指称的第一个事实而言,被告人任鹤君供认的案件与五名被害人的陈述存在明显矛盾。受害人车辆的损坏部位和程度远远超过被告交代的事实。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五名受害者车辆的受损部分都是被告所为。因此,起诉书中被告人任鹤君酒后任意损坏他人车辆的犯罪事实,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是被告的行为,也不能排除其他人损坏车辆的合理怀疑;第二,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第二个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告人任鹤军在犯罪时是有限刑事责任人,能够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其家属愿意帮助被告赔偿被害人施伟当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任鹤君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2013年5月17日1时许,被告任鹤军在北京市丰台区吴家村博华酒店前饮酒滋事。他无缘无故用啤酒瓶打伤了受害人石伟当,导致受害人石伟当右手第五掌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二级轻伤。经鉴定,被告任鹤军在犯罪时为有限刑事责任人。

[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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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5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2014)丰兴初字第894号:被告人任鹤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

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判决理由]

法院有效判决认为,被告人任鹤军酒后用武器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二级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挑衅、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惩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起诉被告人任鹤君,但第一个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即被告人任鹤君酒后任意毁坏他人车辆的犯罪事实不足,法院不予承认。被告人作为何军的法定代表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由法院自行采纳。被告任鹤军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五年内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为累犯。因此,本院将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任鹤君犯罪时,刑事责任有限,到案后能如实交代其挑衅、伤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因此,本院将依法从轻处罚;如果他们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法院将酌情从轻处罚。

[案例说明]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诉机关对指控的第一事实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使法官排除合理怀疑,达到“证据可靠、充分”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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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充分的证据”是我国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一直坚持的证据证明标准,但其具体含义和判断要素在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进行了界定。该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可靠、充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有证据证明;(二)终审判决的证据经过法定程序验证;(三)案件整体情况证明,对所发现的事实已消除合理怀疑。”该条款最大的亮点是将普通法系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有罪的“排除合理怀疑”的概念引入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可靠、充分证据”的可操作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刑法办公室在解释该条的立法背景和理由时指出,“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对已认定的事实没有合理和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达到了确定的程度。“证据真实、充分”具有很强的客观性,但在司法实践中,是否符合这一标准,应通过侦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的主观判断,在主观上与客观上进行统一。只有当对案件没有合理怀疑,并形成内部定罪时,才能确定案件证据是“真实和充分的”。对于法官来说,面对更倾向于主观价值考量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做出具体判断是一个需要把握的关键问题。

在本案中,公诉方提供了被告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所涉房产价格的评估结论以及第一个指控事实的监控录像等证据。通过这些证据,我们可以证明以下几点:首先,任军承认,他在当晚喝酒回家的路上用钥匙刮了几辆车的车门和前盖。第二,一些人表示,他们发现自己的汽车在犯罪后受损。具体损坏部位主要包括车身多处划痕、漂亮的反光片、损坏的标识等;第三,本案涉及的房产价格评估结论证明了每辆车的损失,但这些评估不是实物评估;第四,监控视频可以证明任鹤君在犯罪时在社区的停车位附近走动,并停留了很长时间。庭审期间,法院还出具了法国大学法院科技鉴定研究所发布的法医鉴定声明,确认任鹤君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障碍,并在犯罪时被评定为有限刑事责任人。综上所述,合议庭最终不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因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明任鹤君酒后任意损毁财产的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难以达到“证据可靠、充分”的证明标准。合议庭之所以认为这些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1.不能排除损坏汽车的部分损坏部件是由其他部件造成的。就让何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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